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集成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2012年5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计资〔2012〕6号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该《评定条件》分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4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予以废止。
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济南市软件服务业企业认定条件(试行)
(一) 在济南市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纳入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通信、信息技术、数据处理、存储、运营、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电路设计,以及公共基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维护运营等应用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收入;
(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四)软件产品及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五)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5%,其中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自主信息技术服务的收入占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六)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件以上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具有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