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一支专门的管理服务队伍;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县域孵化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从事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工作1年以上,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县域孵化器15家以上);
6、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60%以上;
7、孵化器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8、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知识产权;
9、建立了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1、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运营机构,或由园区、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成立的专门管理部门,众创空间运行时间在3个月以上。
2、至少3名以上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可以为创新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服务;
3、为创客提供不少于20个办公席位,拥有会议室、会客洽谈区等场地,能够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如为租赁场地,租期在一年以上;
4、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设备,或与其他技术平台拥有方有明确的合作协议;
5、现有签约入驻的创客或常驻的初创企业10家以上,其中科研开发类企业3家以上;
6、具备创业导师等相关创业资源,自身拥有一支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投资基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
7、众创空间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该众创空间注册登记成立,属于迁入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
企业将申请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合同等)提交到认证管家,进行初步审核,补充完整后,提交到审核中心
认证管家根据企业审核的范围,安排相应领域咨询师对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咨询指导,按审核要求准备书面资料及现场设备设施布局等
在准备资料完善的情况下,申请审核中心安排现场评审
咨询师协助针对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问题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资料递交并经审核中心确认后,发放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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