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2)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或用户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质量安全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3)具有技术含量高、设备价值大、带动作用强、附加值高等特点,整机性能、关键技术和核心指标等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4)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原则上1年以内);能够证明产品技术先进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5)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原则上1年以内)或用户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执行标准;属于特殊行业的,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1)应是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信誉良好,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2)软件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承担国家软件领域重点研发计划(重大攻关项目)的、通过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等资质的、由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担任申报软件研发主要负责人的申报主体研发人数不限。
(1)研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且出具科技查新报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可靠且主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CMA)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测报告须盖有“CMA”或“CNAS”专用标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2)创新度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研发期间申请且取得(或已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报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1项以上;主要功能技术取得创新突破且通过科技查新;打破进口软件垄断,实现有效替代且已落地应用的;获得设区市以上奖项(被设区市以上列为重点项目、优选项目)的。
(3)定价清晰且已实现销售并实际应用(集成电路设计应已完成流片)。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被省部级及以上列为重点项目、优选项目)的、与省内国家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合作攻关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等关键软件,可不受本条2、3条件约束。
企业将申请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合同等)提交到认证管家,进行初步审核,补充完整后,提交到审核中心
认证管家根据企业审核的范围,安排相应领域咨询师对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咨询指导,按审核要求准备书面资料及现场设备设施布局等
在准备资料完善的情况下,申请审核中心安排现场评审
咨询师协助针对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问题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资料递交并经审核中心确认后,发放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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